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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就能解除劳动合同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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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曾维政
  Ψ
位置: 北京 信誉: 31
专业: 其他 发贴: 3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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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楼 2008-4-23 10:16:00
发贴心情 员工提前30天提交“辞职报告”就能解除劳动合同么?
案件事实:
小王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资企业(以下简称A公司)工作,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。三年后,经过在A公司的锻炼及送国外培训,小王逐渐成为A公司的技术骨干。A公司决定进口一批世界领先的技术设备进行技术革新,由小王任该项目的负责人。
  但小王早已对A公司给予其的工资待遇不满,小王认为,以他现在在A公司的重要性,待遇至少应该是现在的两倍。于是,小王在该项目进行一个月后,向A公司总经理提出加薪一倍的要求;总经理认为小王能有今天,与公司的重点培养也分不开,加薪可以,但加薪一倍要求过高,只能提高25%。小王觉得未能满足自己的要求,非常不满。
  小王开始有意识地向与A公司生产类似产品的其他企业投递简历,打算离职。很快,又过半个月后,一家与A公司生产类似产品的B公司看中小王,经过一系列招聘程序后,决定录用小王并给予小王满意的待遇。
  但小王想到与A公司当初签订的是五年期劳动合同,现在才履行了三年。就在小王为此一筹莫展时,小王的一位朋友告诉他:“你签订的是五年期劳动合同,并不是五年‘服务期’。没有签订服务期的,劳动法规定,只要劳动者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,劳动合同就能合法解除。”
  小王眼前一亮,于是立即向A公司提交了一份辞职报告,辞职报告很简单,上面写:“尊敬的总经理XXX,因本人个人原因,现向公司申请辞职,希望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,望总经理批准。”
  提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后,小王找到A公司人事主管,要求办理离职手续。A公司人事主管对小王说:“你的申请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,况且,你现在正负责公司的技术设备更新,你现在不能离职。”小王与人事主管发生争执,但最终仍未办成离职手续。人事主管并叮嘱小王:如果擅自不来上班将以旷工论处。
  第二天,小王便直接去B公司报到上班。A公司因为小王的旷工导致技术设备更新项目停滞,虽然经过一系列补救措施,但仍遭受近100万元的经济损失。
小王去B公司报到上班的第三个星期,A公司便委托律师向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,要求小王承担A公司100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,同时要求B公司承担该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。
【处理结果】
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,认为:小王应对A公司的该笔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,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【律师分析】
本案中,实际上有两个相互独立,但又相互关联的法律问题。
1、
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;
2、
对A公司该笔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。
    第一个问题:小王真的可以“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,30天后便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么?”
  简要答案:要看辞职报告内容怎么写!
  一般来说,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: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。
  《劳动法》第31条规定: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。(属于单方解除)”《劳动法》第24条规定:“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,劳动合同可以解除(属于协议解除)”。
如果在劳动合同中,没有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附加其他约定的话,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时,只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,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,30天后即会产生劳动合同已经合法解除的法律效力(即小王的那位朋友说法基本正确)。
  但错就错在小王“辞职报告”的内容表述上。实际上,小王的辞职报告并不适用《劳动法》第31条(单方解除),而应适用《劳动法》第24条(协议解除)。
  因为,根据辞职报告内容的表述(“……现向公司申请辞职,希望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,望总经理批准。”),小王已经明显是在和公司协议解除该劳动合同(根据“申请辞职”“希望”“望总经理批准”等词语)。
  既然是协议解除,那必须双方都同意才能发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。上面案例中,A公司并没有同意小王解除劳动合同,便不发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。
第二个问题:B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么?
简要答案:需要。
  因为,根据第一个问题的分析,小王与A公司尚未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,小王仍属于A公司的员工。根据《劳动法》第99条的规定: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,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【律师提示】
1、
员工如果提交辞职报告,公司一定要仔细审查其辞职报告的具体内容,看其是直接“通知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,还是以“协商”(如使用“申请”“望批准”等用语)形式表述,并分别采取相应措施。
2、
在招录新员工时,公司一定要确认该员工已经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,否则有被追究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。
3、
如果员工擅自离职或者与公司协商未果即离职,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,公司可以要求该员工赔偿该笔经济损失;同时,可以要求该员工新就业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(这样,在经济损失较大的情况下,也能保证公司所受损失能得到切实的赔偿,因为一般来说,该员工新就业用人单位的赔偿能力比员工要强。)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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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HR新手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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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楼 2008-4-23 10:25:00
发贴心情 我的反驳意见:我并不反驳结果,因为仲裁委员会没有判错,但是该律师自以为是的分析误导了读者,论证无效,原因如下:
1、小王不是人力资源工作者,也不是律师,不可能对法律上的措辞非常严谨,因此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开庭时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而不是拘泥于书面的文字,因此小王很容易解释自己是辞职而不是和公司协商;如果公司没有对小王的辞职信作书面的答复,公司无法举证该辞职信没有发生效力。所以该律师第一条分析不成立;
2、从案件内容来看,公司在小王递交辞职的第三个星期递交了仲裁申请,照此推算,小王的离职未满1个月,劳动关系还在A公司,而小王辞职第二天就去B公司报到,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当然应当由小王承担,而按照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,“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,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”这不是小王误写辞职申请造成的,而是实际解除合同未满30田造成的,律师的分析1推不出分析2,因此该律师第二条分析也不成立。
3、由此可见,该律师的分析完全不成立,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案例,大家辞职只要遵守30天的规定即可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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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zhengxh
 
位置: 吉林 信誉: 25
专业: 地产 发贴: 4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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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楼 2008-4-23 13:21:00
发贴心情 小王是在递交辞职报告30天后才到B公司的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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