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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案例分析:19年不转档案单位赔1.5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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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曾维政
  ΨE
位置: 北京 信誉: 34
专业: 其他 发贴: 4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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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楼 2008-4-22 16:22:00
发贴心情       一职工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,却始终得不到劳动手册,以致影响再就业——19年不转档案单位赔1.5万元

    20年前,徐先生被单位除名,可过了19年后,原单位才将他的档案退至街道社保中心,以致徐在近20年里,因未申领劳动手册而无法正常再就业。


    为此,徐先生向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请仲裁:要求原单位赔偿7.2万元,仲裁部门以超过期限为由没受理。徐又向法院起诉,请求法院判决原单位赔偿7.2万元。


    6月1日,闸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单位赔偿徐先生1.5万元。


    原告档案没及时移交


    徐先生在诉状中说,自己于1966年进上海某机器厂工作。1985年8月4日,厂里对他作出除名处理的决定。然而自被除名后,他一直找不到档案,询问原厂,厂方一直以档案不在本单位为由推托。特别是1993年成立社保机构后,厂方依然不把档案移交到相关部门,以致在被除名后近20年,因不能申领劳动手册而无法正常求职、就业。


    2004年九十月间,徐先生从居委会那里才知道,他的档案于2004年9月转到了街道社保中心。据此,他要求原厂赔偿自己1993年至2005年12年的经济损失7.2万元(每月按500元计算)。


    被告“联系不上”成理由


    被告方某机器厂辩称,根据有关规定,当时徐的档案由原企业保管。后来,因徐变更了地址,厂方一直无法与他联系,厂方曾多次到职介所转过徐的档案,均因故而无果。2004年9月,徐到厂里来要本人档案,厂里才了解到他的确切住址,方将其档案移转。


    法院单位负有过错需担责


    法院认为,1992年6月,劳动部、国家档案局发布新规定,明确企业职工调动、辞职、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、辞退等,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,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(组织人事)部门。某机器厂未按此规定及时为徐办理退档手续,对徐正常就业、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影响,负有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徐被除名后,在原厂下属的协作单位工作,有一定经济收入,且长期未及时与原单位联系,落实档案问题,本人也有责任。


    本案系基于劳动关系解除后未退档产生的争议,适用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,徐主张的损失从其起诉之日往前追溯依法保护的时间为2年。现某机器厂同意赔偿原告1.5万元,显属合理,予以采纳。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刘宁劳动关系的解除、终止证明,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获得失业救济或建立合法的新劳动关系,因此对劳动者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。可是,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往往是办录用手续积极,办退工手续消极,甚至把退工手续作为“卡”员工的一种手段。


    本案中,单位时隔19年之久才将徐先生的档案送达社保中心,显然是错得“离谱”。根据《上海市单位招工、退工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:其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
    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工作室邱婕


    来源:新民晚报 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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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恒丽果子
 
位置: 湖北 信誉: 27
专业: 其他 发贴: 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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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楼 2008-6-25 15:52:00
发贴心情 像以上这种情况在特殊年代有很多。
   他还只是档案原单位没有转走,而且档案还在。在中国的60、70年代,年龄、姓名等等有N个受害者,档案丢失的、年龄写大的、写小的、姓名同音不同字的,,还有就是最重要的在一单位工作时是特殊工种,根据国家规定可提前5年退休可因原单位资料不全、不完整的或者调出时档案没有随人调走的,原单位故意把些资料不放进档案的,而倒至很多人不能享受这一待遇。
   不过现在新的劳动法颁布后,大多数企业对每个员工还是蛮负责的,五保健全、签订劳动合同,离职了办理正规手续等等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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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hj320
  Ψ
位置: 浙江 信誉: 69
专业: 路桥 发贴: 12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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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楼 2008-7-13 9:01:00
发贴心情 不懂法才是这个问题出现的真正原因,这类例子也数不胜数,普法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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